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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开有门市部,在购物其间,因其家庭纠纷其弟酒后找上门来,顾客被捅成重伤,其弟无赔偿能力,问张三是否有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
2010-05-31 11:12: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所提供的现有信息,给您做出如下回答:从《刑诉法解释》的角度考虑,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张三并不属于《刑诉法解释》所列举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因此,如其弟没有赔偿能力,张三不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张三自愿替代其弟承担赔偿责任,是可以的。针对本案我们建议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张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单独对张三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将其弟列为共同被告。
  • 不属于连带责任。
  • 有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
  • 可以追加要求其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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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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