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律师朋友们好,我是航海类毕业生,当初毕业时公司交给我们学院一笔培养费,现在我要辞职,请问这笔费用我要赔偿吗?
附:部分相关法律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1993-3-30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文 号:[1993]价费字114号
发布日期:1993-3-30 执行日期:1993-3-30
《关于申请向录用交通普通高等学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收取特殊专业培养费的函》(〔91〕交函教字6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录用普通高等学校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管理、船舶通信导航专业(以下简称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以下简称录用单位)应向学校缴纳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二、航海类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录用本科毕业生每生15000元至20000元;录用专科毕业生每生10000元至15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录用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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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