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XX行业协会在换届选举秘书长的过程中,协会理事长为了让自己的人当选:1、做了一系列违法乱纪的事;2、明目张胆的虚构事实:无记名投票选举时,他推荐的候选人没有达到投票理事的2/3的票数,没有当选。但在当日会员大会闭幕式上,确制造假话,“××得11票,没有达到投票理事的2/3的票数,但随后又进行了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举手表决一致通过是虚构的事实,散会后有7位投票理事找到我说,理事长讲的“举手表决一致通过”是虚构的事实,是假的,他把理事们一致通过“秘书长选举结果如实上报工信部,变成了秘书长举手表决一致通过”,造成他推荐的候选人当选的假事实。我认为这一明目张胆的制造假事实,问题严重,应该受到制裁。我有证明人,有证据(开会时理事录制的选举过程全部讲话:只有选举结果上报工信部,没有秘书长举手表决一致通过的讲话。我协会民政部登记,工信部主管,报工信部人教司、电子司已半年,始终没作是非表态,我是法人,尚未签字他造假的秘书长上报工信部、民政部,究竟如何依法办事,请给予指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