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今年十一岁了,2006年7月我与前夫离婚,当时未征求孩子意见,协议将儿子给了男方。离婚后因儿子不愿随父生活,孩子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直至2009年9月,在他父亲的一再要求下,孩子跟随父亲生活,但周末及节假日孩子会过来与我一起生活,期间孩子多次告诉我他不愿与父亲一起生活。我与前夫多次协商希望变更抚养关系,未果,并于2010年春节开始限制我对孩子的探视。2010年3月4日我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目前,孩子也已到法庭作证,表述了愿意与我一起生活的意愿。我与前夫均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前夫以我目前仍单身作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理由。请问,他这种理由能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