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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文件规定股东去为公司开展业务,一股东从公司拿了钱,并给公司出具了(开展业务领到钱的)收条。但该股东一直未为公司开展业务,领走的钱未交还公司。该股东股权转让近三年。 在业务未开展,钱也未还的问题上,请问:该股东与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吧?)公司以何理由,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被该股东领走的钱?敬请尽快指教!!不胜感激!!

刑事案件
2010-05-26 14: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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