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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种植脱毒马铃薯种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盗走近50000斤左右,是别人发现告知于我,我便去现场扣留运赃车2辆和种薯410袋,并报警,经公安机关低于正常价格2倍的价格评估计算金额达到16000元人民币,现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此人与我前夫有6500元人民币债权为借口,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请问这个决定正确吗?实用法律是否有错误 ,请专业人士给予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5-26 0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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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