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铺位出租给人做钢材生意,今年儿子想拿回铺位自己做生意,我以为以前无签下租房协议,就答应了儿子。儿子在上年就迟退了工作,为做生意做了许多前期工作。今个月儿子回来想提前三个月同租户讲到了八月一号铺位到期就不再出租收回来自己搞。但是这时先发现原来我在06年的时候签了一份由乙方手写的租房协议,协议还写着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要负责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因生意清淡无法经营下去,提前迁出不再租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请问这样不平等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多少?乙方话他做生意仲有60万的债务未收回来,问甲方是否赔偿得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