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单位工作至今17年 于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之前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工作内容为春夏秋天做零工包括房屋修建,及种值供单位内员工自己消遣性食用的粮食及苹果。冬天烧锅炉。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灵活性但17年无任何节假日(从未在家过过大年夜) 工资在每月1000元左右 未参加任何保险及保障
今年父亲将要从工作岗位退下,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得到怎样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在此预先万分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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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可以要求补缴保险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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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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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加班没有加班费,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并要求单位给予拖欠加班费总额25%的赔偿。
第二,社会保险补缴。
第三,如果你父亲不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解除,单位不能擅自解除。
第四,如果你父亲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了,那你父亲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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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