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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甥简称(A) 对方简称(B) 2010、4、14日晚10点左右在广西全洲县。A方6人,B方22人召起砍杀,A方的主人当场死亡,A被重砍三刀(背上砍一刀,两边手臂背面各砍一刀),住院一星期,药费一万二。B方23人两人受伤(伤情要比A方轻很多)这是医院的鉴定证明,拒A方说:当时A方看到对方人多势力太强,就考虑逃的同时被对方B追了上来。在A的陈词:由于A方的主人为了保护他们的哥们被当场砍死,A因他的主人为了让他快跑就推了A一把由于过力,A就摔在地上耽误了逃跑时间被B方的人追上所砍伤。B方的23人现在已经被抓,但现在还没有找出砍死A方的主人和A的凶手。A今年16岁5个月。请问律师A是否要承担所有自己的医药费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多少?

民事相关
2010-05-24 18: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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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