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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 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要是没用休假,是不是可以要求用工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0-05-24 18:30: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从2008年1月1日以后,若单位没有安排您的年休假且您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则您可根据该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向所在单位主张三倍工资。此外,若您在该单位上班期间没有提出该主张,则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时主张您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您放弃权益。
  • 享有年休假,但确因工作原因没有休假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如果是你自愿没有休假,不享有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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