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的律师朋友:
您好!
我是就读于衡阳XX学院新闻系的一名学生,上次回家,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找到我,让我帮他作法律咨询,详情如下:
老人1974年从部队复员,1977年年7月1日与祁东县建筑工程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工,合同期限自1976年10月8日到1979年12月底。劳工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期间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参照单位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即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
老人在1978年12月因同事操作失误被高压电击倒,头部受伤,县人民医院确诊为重度脑震荡后遗症及肋骨骨折,尔后又经县民政局监定并颁发“二级智力残疾人”证。老人自伤后一直在家修养,当时公司不曾给予任何调养补偿及误工工资。1981年老人诉诸法律,后公司领导同意赔偿了医药费、生活费共900元,至此,公司也就把老人拒之于门外了。
我想咨询的是:老人还能诉诸法律吗?目前县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倒闭,他还能回复建筑公司职工待遇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