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手机代理公司,某客户于2010年1月在XX购买我们代理的产品**一部赠送话费1200元,由于当时**系统升级话费直到2010年5月初还没有送上,于是客户投诉到315,工商局便找到我们公司让我们必须尽快解决,公司接到投诉便很快找到**在后台进行补充话费,我们已经和客户达成一致,只要送上话费客户便撤诉,目前话费已经送上,客户愿意配合我们公司去工商局撤诉,但工商局给我们的答复是,话费是必须给客户送的,但事情还没有解决,说我们公司欺骗销售者,必须接受罚款,请问一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此问题,我们构成欺骗罪了吗?我们公司应该如何跟工商部门来解决此问题?
话费是我们公司和**签定的协议,是不是**也应该承担此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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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个人提出问题做如下解答:
第一、该事件存在两份合同,第一为你们和客户的合同,你们承诺赠送话费或和手机销售合同约定赠送话费是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为你们和移动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是约束合同签订方的当事人(约定第三人的除第三人纯收益的除外),因此,客户可以要求你们补充话费,你们可以依据和移动公司的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此次事件是由于系统升级所致,并非你公司存在欺诈,工伤部门要对你们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你们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你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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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况要根据你们对外宣传的内容结合你们与客户、你们与移动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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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回答的很好,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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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处罚你们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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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构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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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