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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是西北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2004年去世。老人从该单位1954年成立起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职工的工资一直由财政部门100%拨付(即“全额拨款”)。但是在1992年至2007年间,全体职工的工资由原来的全额拨款改为只拨付60%的工资款(即“差额拨款”),2007年后又改为“全额拨款”。正因为有这中间15年左右的差额拨款,致使老人的丧葬费该单位不愿支付,说财政上没有拨款下来这笔费用而不肯支付;找财政部门又说是由老人单位支付。这样踢皮球至今无人支付。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找哪里解决?

其它综合
2010-05-31 1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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