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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国企的员工,在这个企业已经工作四年多了,我们的工资是这个月的25号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公司规定如果离开公司,如果合同未到期,必须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这样才能拿到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我们找到更好的机会,想离开公司,必须本部门领导签字方可离开,但是有时候不管你有什么样的原因离开,领导就不给你签字,想走就不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0-05-23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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