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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2月26号签的合同到2010年2月26号到期,就一直未续签合同到2010年5月20号,合同写着每月十五号发工资!4月份加班了61个小时,三月份公司没事情做欠了正常班40个小时,伙食费是300元,到5月20号发工资时就发了我2013元(我现在工资是1500元/月,过期合同上是1300元/月,1500元/月是2010年2月26号以后口头答应的),我觉得是公司克扣了我的加班费和不与我续签合同所以21号就没上班并和车间主任口头辞职了,我想问下我如果申请: 1.2009年2月26号至2010年2月26号的全年经济补偿 2.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5月20号的双倍工资 3.发放2010年5月份的工资,加班费以及伙食费 4.补发2010年4月份加班费 5.补交我的综合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 有那几项可以得到补偿,公司考勤卡还在我这里!

其它综合
2010-05-23 10:55: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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