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2001年在开原的一个村的小组组长找到村民付某说:因抗旱需要款项而小组没有,于是求付某以3000元的价格承包小组的35亩预留地,承包时间由2010年到2029年。只要变动土地承包甲方按三分利息加本金赔偿乙方。当时就把承包款交了。甲方由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村长签字盖章,村委会盖章。村民未签字,未公正。(但合同要求村民签字,公正才生效)乙方付某。今年是第一年开始种。还没种甲方要求抽出一部分地给新生儿,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001号:抽出12亩多给小组,剩下还由付某耕种。后(村民委员会和小组村民)单方找到仲裁委员会做出002号裁决:承包合同无效,未提赔偿事宜。请问:合同是否有效?002号裁决是否有效?如无效可否要求赔偿?赔偿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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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001号调解协议有效、002号裁决违法。可以在收到002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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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承包法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以上是“其他方式”承包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照来看是否有效。其次,关于仲裁双方应当到场,至于说仲裁后送达时到不到场不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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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