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王某系2001年成立的某公司原始股东,出资为4万元。2002年底王某以购房缺钱为由要求公司退还股金3万元。2003年初,王妻孙某以王某名义向某公司表示将王某的1万元股金用于冲抵在公司所购房屋的房款。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退还王某3万元现金并抵销房款1万元。2003年4月,王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张某签订股金转让书,约定王某在公司的3万元股金转让给张某。12月,王妻孙某以王某名义与公司另一股东娄某签订1万元股金转让协议,将王某的1万元股金转让给娄某。张某与娄某受让后分别向公司交了受让款3万元、1万元。公司对股东名册相继进行了变更,王某未有异议。公司申请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但工商部门未予办理。2004年起王某未再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事务及分红。2006年公司大规模营利,王某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理由是以前要求退股和冲抵房款的行为系抽逃出资。
您能帮帮忙吗? 很难的题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