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份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赵某,因偷税在2009年被公安机关审查,后交税务机关处理,涉及2005.1.1至2006.12.31的偷税被罚一百余万元,本人缴纳罚款后,于2010.5.19在法院向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原公司于2007.7.7通过股权转让,全部股东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新股东,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规定:“股权转让后,乙方接管公司资产,承担债权债务,享受净资产,公司自主持续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签订生效本企业经营管理、安全及发生法律、法规相关的逐项事宜由乙方负责。”。另外,2009年某原股东拿出分红表向公安机关举报,证明原法人赵某偷税,没用于公司,而是私自分了。请问这项保全成立吗?怎么驳回或应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