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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的领导干部(副厂级)利用职权做出以下行为是否犯法: 1.产品外委加工时,收取合同价百分点(合同价的4%)。 2.引荐无业人员进本单位,收受无业人员现金七千元/人,谎称是单位收取的代培费。

其它综合
2010-05-22 2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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