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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晚上电话申请离职。2010年4月30日将书面申请传真到深圳,下班时间接到电话说没有收到,告知次日上班立即补发,但却忘记这件事情了。2010年5月5日打电话申请撤销离职,才想起并未传真书面辞职。2010年5月6日公司找我要书面辞职原件,并告知书面辞职在之前已经传真给人事部门。我在知道实情的情况下,从电脑内重新打印一份并签字。2010年5月7日,以公司自己账号邮箱发了封邮件给人事部门。下午邮箱被封,马上以店铺邮箱再发次发送。人事部门才回复,说已经收到书面辞职,由于是按照劳动法规提前30天申请可不用给人事通知函。2010年5月10日却收到公司给出的人事通知函-接受离职,内容大概公司已经为我的辞职做了相应安排,并鉴于我作为一位具有行为意思的成年人,辞职是慎重考虑的,故不同意撤销。仍要我于2010年5月30日离职。请问我的劳动合同是6月30日才到期,我拒签公司10号才给我人事通知函,公司有权让我5月30日走吗??

合同纠纷
2010-05-22 04:05: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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