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丈夫于半个月前离婚,有二个小孩,大的四岁半,小的才四个月,还在哺乳期。当时民政局工作人员未作调解,只是让我写份声明证明是我自愿提出的离婚,他给我二十万,二小孩都归他抚养。现在我还一直待在家带小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回一个小孩的抚养权?我们自签的离婚协议上有写二年之内付清二十万,而民政局存档的那份上面并未写明,请问我们自签的那份有法律效力吗?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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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判归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综合分析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那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一般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判给母亲,十岁以上的孩子要看孩子自己的意愿,不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是固定收入的20—3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情况合理确定。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欢迎来所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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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但是孩子尚小,可以找其他的理由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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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的孩子一般都随母亲生活,本来小孩就应当由你带在身边的。你可以主张小孩的抚养权。
未写入离婚协议内的约定,不自然发生效力。恕我直言,我感觉婚姻登记部门不太负责任,至少四个月的小孩怎么能离开母亲,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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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经写明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男方了,如果要回一个小孩的抚养权,需要起诉。私底下签的那份协议时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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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