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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王X与被告人李X系夫妻关系,住城固县,于198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因被告人性格暴躁,动辄打骂,致双方感情破裂,自诉人于2010年3月份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自诉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人心怀不满,伺机报复。2010年4月6日,为琐碎事情在自诉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殴打重伤自诉人,致其:1、头部挫裂伤,头左侧顶部有一6cm伤痕;2、左桡骨中下段骨折,左前臂有一8cm伤痕,左腕关节背屈,掌屈活动轻度受限;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操作程序为轻伤,并造成了明显的伤残后果,致使自诉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鉴于以上事实,请律师为我们作以权威性的下列解答: 1、是否可以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被害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追讨残遭被告人殴打所至的一切赔偿

民事相关
2010-05-23 16:09:4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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