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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烟草公司职工的子女,1999年6月烟草公司把我们作为顶补人员招进烟草公司上班,当时我们的父母扣了百分之十的工资,到2005年底烟草公司把我们辞退,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把我们父母扣了的工资补还。我们在烟草公司这六年多期间都是临时人员的待遇。后因为我们的职位暂无人顶替,就继续聘用我们,改为劳务派遣形式每年签一次合同,到2007年年底,因新劳动法颁布说连续十年就能转正式员工,公司就无故把我们辞退并没有任何说法,请问烟草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了吗?我们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现我们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了当年招聘时的文件上写了我们通过两年试用期后享受的是同等岗们正式职工的待遇。烟草公司显然没有执行上述文件上的条例,而我们从1999年到2007年近九年多都是享受临时人员的工资。我们这种情况是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烟草公司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还是要烟草公司继续聘用我们?烟草公司在新老劳动法变更之间更改我们的用工形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吗?

合同纠纷
2010-05-20 17: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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