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刚工作不久的大学生,由于工作的需要,我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今年3月我由于工作需要出差了,但当我4月20号回来后,发现房子中的电脑丢了,但是奇怪的是,房子的门窗和锁都未损坏,我去找房东,房东立即说:“你别把事情弄大我给你一千块钱”。我觉得不对,这明显就是她拿的吗,我就找她理论,同时还报了警,警察过来查看了一下,说这明显是她拿的但是没有证据所以没有办法,就这样公安局不了了之,最后我和房东讨说法,她最后答应陪人民币2000元整,当时我怕她跑了所以就让她写了一个欠条,但结果如我所料她还是跑了,干开始打电话她说:“我能接你的电话我就会给你钱”。欠条上写的是2010年5月9日前还清,最后打电话对方已停机,到现在也未还钱,我想知道,对这种人真的就没办法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