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4日,已与我离婚数月仍想复婚遭拒的凶手掏出一随身携带的装满液体的玻璃瓶准备向我迎面砸下!在我大声呼救得以逃脱,后我报警,民警将收缴的液体倒在地上,顿时就冒起了白烟犯起了白沫,无疑就是硫酸,晚上我得知凶手将被拘留10天。
孰料,仅仅隔了四天,9月29日,我就被凶手加害,凶手于10月初服毒自杀。
事后才知道:24日晚凶手并未被拘留,而是在写下所谓“绝不再犯”的“保证书”后就被警方轻率地放走了!
就以上实情,我请问各位知名律师:凶手携带硫酸入室并行凶未果是不是属于犯罪未遂该当即拘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