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转干最后一批是1984年,距今已有26年,为什么不以退休前所在岗位而延用身份确定退休年龄?有从1985年起就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难道还以工人身份和年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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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制是封建主义和计划经济的残余认识。1995年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部的贯彻《劳动法》的309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都有国家法律已破除企业干部工人身份制度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九章的社保条款和1998年国务院的28号文件,企业员工应当按照地方社保法规和岗位劳动合同来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如果是四川省的,请按照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的38条规定,找地方劳动社保局依法办理退休事项,是有效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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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法1983年2号法规,干部的身份由行署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国家承认的转干条件是在1979年12月以前的高中毕业的代干人员,以及1983年以后考取国家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或取得职称的代干。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家人事部进行全国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统考和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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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文件,关于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意见。凡是在1980年 1月以前代干并符合干部条件 的可以 转为国家 干部,国家 以法律的名义予以确认。
2、1980年1月 以后代干的,不 符合转干条件,国家法律 不认可是干部;但是具有专业 技术职称的可以认可为干部,
3、1993年以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 制后,国家不认可企业 中 还有 国家 干部。按照<劳动法>和《领导合同法》,国家只认企业 员工的劳动合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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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