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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次性为其儿子向学校交付了三年学费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双方约定:若士家庭因迁离,可退学费。小孩在该校就读一个学期后,因工作调动到上海工作,故于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学校递交了《退学申请书》、派遣资料证明给其儿子班主任。根据教练陈述,其已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呈交校方,待批示后即会通知。之后多次向其儿子班主任及校方办公室询问退费一事,但均没有答复。认为,校方至今未为其办理退费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校在收到申请退款后,应立即退还多交的学费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是吗?在2010年1月31日已发律师函,但至今仍未有任何回复,因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0-05-18 2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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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