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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8月与北京某三甲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为护士,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后又与该医院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1月30日,由于个人问题我于2010年2月12日向科室递交了辞职报告,后未再返院正常工作,3月份我返院办理辞职手续,想与该院解除劳务合同,医院人事科要求我交合同上规定的12个月工资,如果不交就不能办理个人相关档案及社保,在个人经济能承受的情况下,我按照医院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办理了辞职手续,请问各位律师专家我有违约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0-05-19 0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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