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8月与北京某三甲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为护士,合同期限到2008年4月,后又与该医院续签了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1月30日,由于个人问题我于2010年2月12日向科室递交了辞职报告,后未再返院正常工作,3月份我返院办理辞职手续,想与该院解除劳务合同,医院人事科要求我交合同上规定的12个月工资,如果不交就不能办理个人相关档案及社保,在个人经济能承受的情况下,我按照医院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办理了辞职手续,请问各位律师专家我有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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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你不存在违约责任。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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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不存在违约行为,医院的要求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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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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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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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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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