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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5月买了一份30年缴费的长期寿险(附加30种大病险),按新法规定,“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付。”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09年6月翻07年因口腔住院的病例,发现为乙肝携带),那么合同成立满两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应该赔偿?或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偿?

保险纠纷
2010-05-17 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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