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医院收到县医院4点30送来地一个重症肺炎儿童当时已经吸氧.心跳210次.在县医院已下病危通知书.急救科和儿科准备抢救,家属已经在区级医院病历本上签字情况下,区级医院院长讲,不是手足口病与市卫生局文件为由,病人家属苦苦要求先抢救的情况,区级医院将患儿转到市中医院.市中医院儿科主任当场讲市中医院没有重症患儿地抢救条件,如果专家汇诊后要抢救地话,还是要回区级医院或者市人民医院.后来专家汇诊要求抢救时,患儿再次被转到区级医院,但是患儿当时已呼吸困难,9点进ICU后与零时5点患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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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先行与医院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你们可以直接起诉这几家医院。按照证据规则,医疗诉讼是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各医院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就得赔偿你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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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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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医疗鉴定,并不是哪个说了算,应当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但如果不服,还可以另行委托上一级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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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看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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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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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部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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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有明显的心衰表现,病危,是不能象球一样踢来踢去的,几个医院都有责任,这样的病人,不宜到转院,应就地抢救,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把这几个医院统统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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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赔偿的义务人应当是医院,卫生局没有赔偿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并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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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