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006年3月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一家公司,甲认缴出资60%,乙认缴出资40%,甲实缴30万元,乙实缴10万元。公司2006年获利200万元。2007年初,甲实缴额达50万元,乙实缴额达25万元,公司获利300万元。2008年初,甲乙均实缴了所认缴的出资,公司获利400万元。2009年公司获利500万元。
(1)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额是否合乎要求?为什么?
(2)各年的获利如何分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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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未全部缴纳出资是可以的,后来慢慢补齐是可以的。各年的获利分配有章程就根据章程约定,无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你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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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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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章程无特别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如有任何咨询,可直接与本律师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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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