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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写明,乙方逾期30日未交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应该于2009年5月18日交付的第二次土地租赁款到现地已有一年时间了, 期间多次催讨未有结果。甲方让乙方写解除合同证明,乙方也不理睬。 现在有别人想租地,甲方是否可以租给别人。还用乙方写明合同解除证明吗?

合同纠纷
2010-05-17 21: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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