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杭州市上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配偶是余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006年上半年登记结婚。根据杭公治[2003]217号文件,我们已经婚姻登记满三年以上,可以办理婚迁手续。由于我家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自建性质并由当地乡政府颁发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今年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当地派出所给我一张户口迁入的联系单,要求房屋土地产权方、户口所在街道、拆迁方和派出所四方联合审批。
我到街道要求盖章审批时被拒绝,说只同意将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街道集体户口过渡。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房屋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配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迁入的。
我也去过拆迁方办公室,对方也提到了杭公治[2003]217号等相关文件,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迁入。
本人就不理解了,街道为何要拒绝我办理。
街道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