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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后离婚,婚后育有一女,2001年6月4日出生,20010年4月23日结婚,请问什么时间批准生二胎?

婚姻家庭
2010-05-17 19:55: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二胎的条款: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有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有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以女娶男的形式结婚并落户,与女方父 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2、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3、只有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生育申请,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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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生育,无具体的时间限制,满意请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