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编号为:****,查询验证码为:*****
所得的的答复
顾** :
你好!
你致中国浙江**门户网站“**信箱”的邮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余府纪要(2009)53号]精神,2009年5月开始由**局具体负责,各沿线乡镇配合,对我区境内“一绕三线”两旁进行环境整治,在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种植苗木。**镇境内沪杭高速公路两旁种植树苗共777.87亩。其中朝阳村植树246.55亩,为改善景观和蓄水浇灌,在部分地段开挖了池塘。针对占用耕地种树和挖池塘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禁止行为,但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对此类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该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