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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负责的是房管局窗口。接手别人的工作时,从她手中接过十几张开发商所打的房屋维修基金的欠条。这些欠条是开发商报建时,打给房管局的欠条。可现在被我的顶头上司强行拿走了,而他没有留下收条给我,可我是打了收条给我接手的那位女同事的。我让领导也打收条给我,可他说没必要,以后办房产证时会卡的。当时也没当回事,可后来听说有不交维修基金就办了证出去的。那样的话,如果以后那些房屋出现问题,人家业主要动用维修基金时,却发现房管局帐上根本没有。那么那张欠条就是人家业主维权的证据了。那么这张欠条就是很重要的,可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就是欠条被领导恶意销毁了(就是说他要害我),却赖在我身上,说我当时没交给他。那我要不要负什么责任?问题会很大吗?是说我工作失误呢,还是私受了开发商的好处?而其实房管局有责任收上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后再办证的,也不能光凭一张欠条来断定人家有没有交吧,起码如果开发商交了这笔钱,房管局应该出具一张收据给他们,是不是?所以,我想知道的是如果欠条被遗失,而我又无法证明自己确实是交给了领导,那么我要负什么责任?

其它综合
2010-05-16 17:39: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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