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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2007年签订了离婚协议 男甲,女乙因离婚立协议如下:由男甲于2007年4月20日前给付现金三万元整给女乙,某处房产一处为男甲所有,在莫某出投资房产一处为乙女所有,如果到期不能兑现,给付对方违约金二万元整, 2007年3月20日 双方签字 在约定日期前没有给付女方三万元,日后男方打算给付但拒付2万违约金,女方不同意,拖至08年6月份,因男方暴力,同时男方不检点感染性病,约定先借用女方应得的三万元去看病,然后办手续离婚,男方坚持先离婚后看病,女方只好于08年6月6日与男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出示07年3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只是简单填写了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办理离婚后,那三万元一直没有给付女方。 2010年1月,男方准备再婚,女方索要欠款,男方补写了欠条如下 今欠女乙现金叁万元整,男甲签字,2008.6.12 欠条上的日期是08年6月6日办理离婚后。现在女方想拿欠条去法院起诉男方,要求男方还款3万元,并支付在协议中约定的到期不能给付的违约金2万元,不知道法院是不是支持这2万元违约金?

婚姻家庭
2010-05-15 16:15:5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给付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少
  • 根据我的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对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给付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少。所以,从你的情况看,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你的实际损失有那么大,否则可能拿不到那么多违约金。另外,你可以主张利息损失,三年下来也是个不小的数目。
  • 现有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因为男方出具的欠条并未指明是离婚协议中的三万元,而原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已超过诉讼时效。除非男方承认欠条中的三万元就是指离婚协议中的三万元,但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也不会全部支持的。
  • 你好,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未提交原签订的离婚协议,而且后来男方打欠条,女方现在可要求男方给付欠款及相应利息,要求支付2万元违约金过高,难得到法院支持。
  • 违约金是对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给付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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