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第二章 十六条
部分省略...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读解上感觉(2)(3) 和(1)是互相矛盾的。主要是(2)(3)上说的不承担赔偿并没有具体时间说明,而(1)里边有个超过二年时间,该以哪个为准呢? 请问该怎么理解才好?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