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从2003年6月1日进入该单位工作,一直未签订合同,也未交社会保险费。到2006年6月1日单位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至今未与我签过合同)并为我交纳保险至2010年2月份。现单位的主管局、法人发生了变更(变更待续正办理中),因变更后的单位环境和人员比较复杂,我不想到变更后的单位,请问我可以向原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给予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0-05-15 14:0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