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与前妻2008年3月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原告)起诉要求孩子(女孩7岁)归我抚养,她每月提供100元生活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但时至今日对方仍未支付生活费,我与2010年2月份申请执行到今日也未能生效。因女方本人不在家其母声称没有钱,我该怎么办?
第二:我可不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或抚养费?
第三:因前妻另嫁,外出打工,我也身在外地,孩子在老家安徽含山县城上学,由我母亲看护,在我前妻未支付抚养费而且前妻本人不在老家的情况下,孩子的姥姥有没有探望(中午放学自行把孩子带走)孩子的权利并且从不做任何通知。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