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怀化市人,叫小龙。以成年。08年我父母离异,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一楼归我母亲所有,二楼归我所有,三楼归我父亲所有。但是我们家是农村的,都没有过户,也没房产证。
2009年我父亲向其朋友借10万元钱用来做生意。借条写一年内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如果到期不还就用现在我们的住房2楼3楼用于出售来偿还债务。
现在债权人主张我父亲在欠条上写用2到3楼用来出售偿还债务。我父亲不同意出售3楼用来还款,他称自己现在生活来源欠缺,如再用他的房子出售就没有地方住了,债权人就要出售我的房子。但是2楼是我的财产,我父亲借这笔钱时我并不知道,更没得到我的同意就用我的房屋抵押。
债权人要求用我的2楼来偿还债务,这样的做法法律会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