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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爷爷1980年去世,留有遗书一份(被大伯收藏),1996年二伯因病去世,大伯提议开家庭会议,分家。当时参加人员有大伯,二伯的长子,我的父亲,小叔和姑姑,姑爷(以上是我爷爷的四子和一女)。遗书中提到爷爷生前居住房子留给四个儿子,会议中,大伯,二伯长子提出不要房子,将房子分割开,他们只要属于他们的那份现金,无奈我的父亲和小叔只能要房子,并于当时写下兄弟协议,并各自按指印。于数日后我的父亲将属于二伯的房款如数付清,二伯母写有收据。小叔叔也把属于大伯的房款付清,但没有要求其写收据。由于遗嘱中没提到姑姑,所以房了没有算她的。2009年我的父亲和小叔把房子卖了,取得的收入。现在大伯和姑姑要求再分割我父亲和小叔的收入,我个人认为来合理,因为我们2009年所卖是我们自已的部分,而且遗嘱中并没有提到姑姑。请你们帮我分析,谢谢!

继承
2010-05-14 1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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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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