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的集体林地于2004年5月我们村的村长两人与林业部门.当地政府签定合同,林业部门去办了林权证,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村民不知情下村长自己签的合同。将山分为村3成,政府3成,林业4成。2004年12月林业取得林权证, 这个合同只是分成了那个生态林补助的钱,他们也没有承包费给我们村的,我们只分得3成的生态林补助的钱,这山历史以来都是我们村的,我们村在2000年也承包过出去两年,后来承包方经营不来才终止合同的。这是不是无效合同 ? 问题补充:这个山一共有4550亩,有3350亩是我们村的放牧地,还有1150亩是三合办林场。但是那个单位取了4500亩的山林权证,在1970年的时候中的,我们村也有份种的,还种了我们村的杉头地,于1992年开砍,以前说好的分成也没有分到我们村。现在我们村可不可以取回4500亩的山林权证,我们村想请律师,请问律师费大概要多少,胜数有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