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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外地事务所工作,总公司是上海青浦区的日资企业近期总公司决定把事务所转让给一家日本贸易公司,具体原因不详.本人已工作一年半,目前履行刚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若本人不愿意加入新公司和愿意加入新公司各应该注意什么,应该争取相关的什么权益呢?谢谢(明天正式开说明会)

公司企业
2010-05-14 12:03:2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此问题已复。
  • 根据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标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委托律师运作。
    关于此内案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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