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6年11月退伍即参加邮递工作[编制内计划临时工],2002年9月因为发现单位没有给我交纳养老保险,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长民初字第784号判决劳动关系成立.长兴县邮政局以长政办发[1997}123号为由,从1997年8月1日才开始为我交纳养老保险至2002年12月.当时我拿不出有关的政策,就这样和单位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协议注明,在签定之日前有政策超过长政办123号文件的,邮政局则按有关政策补办.
让我弄不明白的是:1983年至1986年当兵可以视作缴费年限,而1986年至1997年7月参加工作的10年7个月却没有个说法.
我要问的是:我可不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什么依据?或者单位是否应该给以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