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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离婚判决书上认定双方父母均都无法直接证明楼房投资情况,也就是说:“法院都无法认定双方父母是否出资和出资的数额,在判决书上也没有认定。况且父母双方都没有明确的说明出资是否赠与夫妻双方。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书面和双方认可的事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就判决楼房系原被告父母资助下建造完成。双方父母对争议楼房投入的资金属于赠与。 法院是否属于认定法律错误。

婚姻家庭
2010-05-13 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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