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概10年前,因为家里有急事,就把家里的车卖了。和买车的人沟通协调好之后,价格是7万块钱,因为他当时没有那么多的钱,就先给我们家2万块钱,其余的5万,他打了欠条,而且欠条上有还款的期限及他本人的手印。这个钱他一直没有还,后来因为迁建改迁,他搬家了,一直都找不到这个人了。欠条上的时间肯定超过了诉讼实效,因为已经大概是10年前的事情了。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提起诉讼的话,找不到这人。先提诉讼就能通过法院找到人还是先报案,让公安局找人?
有个律师告诉我说要公告送达,那什么是公告送达?什么应该怎么做?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