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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lingwing扶养”之判决,现孩子户籍所在地在广州,这给孩子的上学、保险、搭乘飞机等基本生活事项带来了极大的麻烦,现我拟将孩子的户籍迁入与我户籍一样的北京户籍所在地。故想向法院申请前夫给予能使之完成的积极配合行为,以使上述判决得以实行 判决书中只提及孩子由我抚养,要求孩子父亲每月付500元的抚养费,并给予我经济补偿共计28000元.但至今他也未付.关于户口的问题,需要他提供户口的原件,才能办理迁入北京.他不予配合.现面临孩子上学等诸多事宜,需要孩子在北京有户口,我该如何办理?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在广州要请律师?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如何的?

婚姻家庭
2008-03-28 10:13:3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广东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不预收执行费.
    2、关于迁户口,判决书里没有写,法院没有执行根据。我上周正好看了报纸的报道,记不清是深圳特区报还是深圳法律报,有一大篇,是关于离婚后一方要迁出户口另一方不给户口本原件的问题,大致是说,现实是当事人跑了几年也解决不了,公安部门要原件是按规定办事,最后的建议是法院在判决时写进迁户口的问题,那样就有了执行依据。
  • 谢谢刘律师.还想问一下刘律师:关于户口问题,如果他不提供协助,怎么办?我的孩子上学急需要户口.
  •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北京,需要向北京的法院申请,不预收执行费。
  • 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 执行的费用较少,天津市一般不收申请人的执行费,北京是不是收建议问当地法院.按最高院的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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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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