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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3月至2008年7月在房县实验小学当临时代课教师,2008年10月因生孩子没去了,2009年秋学校因不再聘请代课教师给当时辞退的教师给予了经济补偿,我也找到学校要求补偿,学校却以我是自动离职的不给。(在这期间学校既没给我们签书面合同也没给我们缴纳社保)于是我找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让我通过法院诉讼,我就起诉到法院,学校以事业单位不适用于新劳动法为由找借口,请问我们临时代课教师适用于新劳动法吗?谢谢!急盼回复!!!

其它综合
2010-05-11 18:00: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