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斑马线上被小车撞锁骨折、头已知外严重伤肿等,交警认定车主全责。车主认为即由规定的全部第三者医疗保险费代负。我认为保险公司的第三者全责是和车主的有限约定,是对第三者的利益保证,同时也是减轻车主的负担,并不意味着对第三者的全责。因为第三者带来的麻烦与损失是很复杂的,保险显然无法负“全责”,除约定外,只能由肇事者自己负。人身保险只是与车主约定,不能代替与第三者约定,车主不能把这种约定,强加到第三者身上。本人不懂交通赔偿法规,只是一般想法。关于“全责”,是对车主的“全责”,还是对第三者的全责?敬请专家解释解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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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的全责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过错责任,至于保险那是另外一回事,即使没有办理第三者保险,肇事者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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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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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首先由交强险支付赔偿,其次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不足的由肇事者自己承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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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起诉的时候可以将车主司机与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列到诉状中,在判决的时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车主和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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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